支票上要蓋人名章和財務專用章,發票、收據上要蓋財務專用章,各種合同、證明、介紹信等等要蓋公章。購買發票時要蓋財務專用章,如果申請發票時用的公章也可以蓋公章。
財務主管章(個人章)與財務專用章用於票據(如:銀行匯票、支票)。個人章(財務工作人員)壹般用於收據、發票等業務上開出的票據。公章用於各種合同、證明、介紹信等。
擴展資料: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明確發票專用章的式樣 。
公告指出,發票專用章的形狀為橢圓形,長軸為40mm、短軸為30mm、邊寬1mm,印色為紅色。發票專用章中央刊納稅人識別號;外刊納稅人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如名稱字數過多,可使用規範化簡稱;下刊“發票專用章”字樣。
使用多枚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應在每枚發票專用章正下方刊順序編碼,如“(1)、(2)……”字樣。發票專用章所刊漢字,應使用簡化字,字體為仿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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