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可以代替發票章。根據相關法律,公章在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可以代替發票專用章。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法律客觀性: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