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嚴肅查處公務員酒後駕車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對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除按照交通安全法處罰外,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黨紀政紀處分。
發現壹次酒後駕駛的,給予誡勉教育,並通報批評;因醉駕被拘留的,年度考核為不稱職,並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因酒後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或隱瞞事故真相,妨礙調查處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從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酒後或醉酒駕駛公車的加重處理。
發生酒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壹年內發現多次或多人酒駕和領導班子成員酒駕的或壹年內發現壹次酒後駕駛公車的,壹律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該單位不能評先評優。
通知要求,對有酒後駕車行為的公務員,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對酒後駕駛公務車輛的、兩次以上酒後駕車的、醉酒駕車的,視情節輕重將給予免職、辭退等組織處理,屬於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公務員如酒後駕車造成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務員酒後駕車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做出認定,由任免機關或檢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做出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