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固定資產清算1.6
累計折舊30.4
貸款:固定資產-汽車32
借方:銀行存款8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8
借方:固定資產清算0.1792
貸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8 * 0.02 = 0.16(2009年前處理)
應交稅費-城建稅0.16 * 0.07 = 0.0112。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0.16*0.03=0.0048
應交稅費-地方教育附加0.16*0.02=0.0032
借方:固定資產清算8-1.6-0.1792
貸款:營業外收入6.2208
1.壹般納稅人在2009年6月1日之前購置或自制的固定資產,使用後再對外銷售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2.壹般納稅人在2009年6月5438+10月1之後購進或者制造固定資產並在使用後銷售的,該固定資產為不能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的,在銷售時可以按照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否則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17%);
3.納稅人以小規模納稅人身份購買或制造固定資產,並在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出售該固定資產的,可按照簡易辦法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4.壹般納稅人銷售不能抵扣且未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5.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