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黨員有違法違紀情況,公安機關會依法上報
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2015年和現行《條例》貫徹紀法分開的原則,對嫖娼行為在紀法銜接條款中作出規定,黨員嫖娼必須開除黨籍的立法原意和實質規定沒有變化。對黨員在2016年1月1日後發生的嫖娼行為,依據《條例》第二十八條或2015年《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公職人員嫖娼的,依據《政務處分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政務)撤職或開除處分。可見,上海法官因嫖娼被“雙開”,是受到了頂格處理,體現了從嚴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