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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企業自用電增值稅怎麽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很顯然,供電公司的辦公用電,是屬於必要的耗費,是用於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不適用於上述任何壹款規定。按規定,供電公司的辦公用電已抵扣進項稅額不需做進項稅轉出處理。

所以,供電公司在進行增值稅核算時,不管業務核算上如何處理,在計算銷項稅額時,應剔除自身辦公用電;在處理進項稅時,不應給自己開具增值稅發票,不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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