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逃(失)業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和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76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逃(失)業企業開具的非正常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或申報出口退稅。
因為這壹政策具有“稅收鏈效應”,企業可能沒有過錯,但需要承擔額外稅收的代價。
因此,在考慮這壹文件的發布對企業的影響時,不僅不允許企業抵扣增值稅或申請出口退稅,更深層次的影響是企業需要主動調整供應鏈的控制,以避免通過企業自身無過錯的“稅聯”帶來的額外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