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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技術進步,采購的原材料無法使用。需要轉入轉出嗎?

日期2013-04-09來源貴州省國家稅務局問:我公司采購的原材料由於技術進步現在無法使用。需要調出來嗎?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非正常損失;(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的消費品;(五)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商品的運輸費用。“因此,貴公司因技術進步而采購的原材料不需要裝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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