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電動自行車需要開具發票的,應當在國稅部門繳納增值稅,並在購買時開具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時間,為收到銷售價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價款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因此,銷售電動自行車,需要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同時,電動自行車開具的發票應為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發票上應註明車主姓名、身份證號、車輛型號、品牌、車輛代碼,經國稅局官網驗證後方可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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