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通知》的規定,只有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才適用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政策。如果企業既不屬於舊貨經營單位,也非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則不適用《通知》的有關規定。
而船舶修理行業購入被報廢處理的舊船: 1,不屬於“舊汽車”、“舊摩托車”、“舊遊艇”等三種舊貨; 2,既不屬於舊貨經營單位,也非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 因此,不能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必須交納17%的增值稅,並且可以抵抗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