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車輛購置稅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並公布。
第六條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第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八條規定: 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因此購買車輛繳納的車輛購置稅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購買時:借:固定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車輛購置稅
上交時:借:應交稅費-應交車輛購置稅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