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2002]第2號)第十二條規定:銷售加油卡和燃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以下簡稱?預售單位?)銷售加油卡、加油券時,按照預繳方式進行相關賬務處理,不征收增值稅。
預售單位在銷售加油卡或加油券時可以開具普通發票。燃油購買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用戶持卡或燃油憑證加油後,根據加油卡或燃油憑證的返回記錄,向燃油購買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加油卡或燃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與預售單位結算油款時,接受加油卡或燃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按照實際結算的油款向預售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購油單位在購買加油卡時取得了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實際消費後可憑加油卡或燃油憑證返回記錄申領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