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股權轉讓如何征稅的回答。轉讓方應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1990 6月28日,深圳頒布《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所得稅收暫行規定》。起初對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稅,賣方按交易額的6‰繳納。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對交易、繼承、捐贈處書寫的現行a股、b股轉讓文件,按照1‰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交易、繼承、捐贈處書寫的a股、b股轉讓文件。溫馨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號)規定,根據現行印花稅政策,上市公司投資者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範圍,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稅。上述政策規定可以理解為:上市公司股權出資引起的股權轉讓不視為股票交易。三。優先股轉讓方應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規定:財稅[2065,438+04]46號文件規定,優先股於2065,438+04年6月至65,438+0年6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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