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十七。表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所得,適用於租賃經營所得)修改為: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適用於經營所得)系列年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1,52,超過3萬元至9萬元部分,103,超過9萬元至30萬元部分,204,超過30萬元部分至註:本表所稱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本決定自2019 10 1起施行。自2018、10、1,至2018、12、31,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月收入減除費用和專項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按照本決定第十六條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按照本決定第十七條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計算預繳。《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