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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可以在公司債務中執行嗎?

個人債務可以實行公司股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執行人持有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強制被執行人轉讓,或者直接拍賣、變賣處理,或者直接向債權人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四條:被執行人在獨資法人企業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轉讓,以清償其對申請人的債務。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拍賣、變賣或者轉讓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權或者股權。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投資權或者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人民法院也可以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或者股權,以轉讓所得向申請人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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