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收入。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五)應納稅所得額是財產轉讓所得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