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開出的,證明納稅人已交納稅費的完稅憑證,用於證明已完成納稅義務。
開具稅收完稅證明申請條件:
稅收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為證明納稅人已經繳納稅款或者已經退還納稅人稅款而開具的憑證。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開具稅收完稅證明:
1.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劃繳稅款到國庫(經收處)後或收到從國庫退還的稅款後,當場或事後需要取得稅收票證的。
2.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後,已經向納稅人開具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納稅人需要換開正式完稅憑證的。
3.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的各種稅收票證(《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除外),需要重新開具的。
4.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的。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需要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