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