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稅法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二手商品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自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出售二手商品(包括二手商品經營單位出售的二手商品和納稅人自用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人銷售其征收消費稅的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價格超過原值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售價不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增值稅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因此,賣方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①列入《企業固定資產目錄》;②企業管理該固定資產並已實際使用;③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免征增值稅。如果符合這些規定,就不用交稅。2。未開具發票時,應簽訂車輛過戶協議,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印花稅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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