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
1、條件及標準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價值不超過500萬,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二、5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
1、條件及標準
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上的設備器具,可按壹定比例壹次性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壹次性稅前扣除。
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壹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2、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