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固定資產按下面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1、銷售未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按簡易征收率6%征稅。
2、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免征增值稅。
第壹、屬於企業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第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以使用過的貨物;
第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其中有壹個條件不具備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3、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遊艇、摩托車,售價超過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4、銷售不動產(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按照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