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折舊。
(2)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前,應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扣除,殘值比例在原價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1.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為10年;
3.火車、輪船以外的電子設備和交通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為五年。
(四)采用直線折舊法計算納稅人可以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
(5)國家鼓勵的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處於振動狀態、超強度使用或被酸、堿等強烈腐蝕的機械設備。全年如確需較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