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掛靠經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單位以承包、租賃、掛靠經營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簡稱承包人)以發包方、出租人、掛靠人(以下簡稱發包方)的名義經營,由發包方經營。否則,承包商應為納稅人。該規定認可了增值稅中關聯模式的合規性。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中也提到,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借助隸屬關系開展經營活動的情況較為普遍。關聯方以關聯方的名義向付款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或者應稅勞務的,關聯方應為納稅人。關聯方作為貨物銷售方或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提供方,按照有關規定向付款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本公告規定的情形。這壹規定也認可了掛靠模式開票行為的合規性。由於關聯方在開具發票時已經按合同總額繳納了增值稅,關聯經營未對增值稅納稅義務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但對所得稅稅基產生了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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