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與關聯企業之間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無關聯企業之間可以約定的數額,或者其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正常利率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正常利率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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