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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對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稅收入或應納稅的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類型、性質以及審計的結果,並考慮相關因素,選用相應的調整方法。對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的利息參照正常利率水平進行調整。調整時要註意企業與關聯企業的借貸業務及與非關聯企業之間的借貸業務,在融資的金額、幣種、期限、擔保、融資人的資信、還款方式、計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對債權人向他人借入資金後再轉貸給債務人的融資業務,可按債權人實際支付的利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費用和合理的利潤,作為正常利息。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於《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十條 對企業轉讓定價調整的應稅所得,企業不作相應帳務調整的,其關聯方取得的超過沒有關聯關系所應取得的數額部分,視同股息分配,該股息不享受稅法第十九條所規定的免征所得稅優惠。其關聯方取得的所得如為利息、特許權使用費,不得調整已扣繳的預提所得稅。

第十壹條 企業如對轉讓定價調整有異議,必須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先繳納稅款,然後按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復議或訴訟,同時提供有關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在申請復議期限內,若不提供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充分的,稅務機關不予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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