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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稅務機關在認定為銷售額時,有權按什麽順序確定銷售額?

法律分析:發生視同銷售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確定銷售順序:納稅人最近壹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彌補應稅價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納稅人無正當理由出現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的現象,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貨物視同銷售而不銷售的行為的,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壹)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應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

成分計稅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在計稅價格中加征消費稅。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商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和銷售外購商品的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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