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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之間債務重組損失能否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根據上述規定,關聯方之間因債務重組而產生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在所得稅前扣除。同時應提供中介機構的專項報告以及相關證明資料,相關證明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資料: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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