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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編造虛假計稅依據問題

《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上述規定,“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於這句話的理解是不管是什麽原因造成,只要在納稅申報時不如實計算應繳的稅收造成少繳稅款的,算偷稅。作為納稅不管是稅務機關沒有發現,只要自己沒有去計算而少繳任何稅,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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