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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震捐贈抵扣個稅的分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5號)的有關規定:

1、個人直接通過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向災區的捐贈,采取扣繳方式納稅的,捐贈人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捐贈憑據,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憑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接受捐贈憑據,依法據實扣除。

2、扣繳單位在向稅務機關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應壹並報送由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接受捐贈憑據(復印件)、所在單位每個納稅人的捐贈總額和當期扣除的捐贈額。

因此,題中:

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前應納稅所得額 = 3500 - 385 - 2 000 = 1 115元

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限額 = 1 115 * 30% = 334.50元

由於實際捐贈額1 000元大於捐贈扣除限額334.50元,因此,實際只能稅前扣除334.50元。

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後的實際應納稅所得額 = 1 115 - 334.5 = 780.50元

應交個人所得稅 = 780.5 * 10% - 25 = 53.05元

實際發放工資 = 3 500 - 385 - 53.05 = 3 061.95元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制度)(2005前)的有關規定,題中相關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 等科目 3 500元

貸:應付工資 3 500元

借:應付工資 438.05元

貸:其他應付款——應付社保金 385.00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53.05元

借:應付工資 3 061.95元

貸:現金 等科目 3 06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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