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紙上有這樣壹條規定:第十六條出租人收取租金時,應按規定向承租人開具地方稅務部門統壹印制的發票。如果出租人不能提供發票,承租人有權拒絕支付租金。支付租金時,承租人應當索要發票。從事生產經營的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未取得合法發票的,不得在稅前扣除。第十七條出租人必須接受地方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反映納稅情況,不得拒絕或隱瞞。
地方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協助,如實反映房屋出租的涉稅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和征收人員應當建立稅收管理檔案和征收臺賬,詳細記錄出租人、承租人、地址、建築面積、租賃期限、租金收入等涉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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