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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分支機構清算虧損彌補問題

咨詢描述:我單位某下屬分公司(獨立核算,企業所得稅獨立納稅人)於2007年12月註銷清算。清算虧損400萬,該分公司尚欠總公司賬款1000萬元。

 請問:1、該分支機構的清算虧損400萬元能否在我總公司進行彌補?彌補方式是什麽?

 2、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該問題有何規定?

 解答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壹個納稅年度。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若為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屬於匯總納稅企業,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註銷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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