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開具發票的,憑稅務登記證、身份證、對方開具的完稅證明、雙方簽訂的合同到稅務局代開發票。
2、根據法律法規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或單位,申請領購發票,審核後開具發票領購簿;
3、納稅人到辦稅服務中心領取並填寫納稅人領購發票。需出示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代理人身份證明、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自行開具發票的,可持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公章、發票專用章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印制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