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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速公路收費管理單位的相關稅收政策有哪些

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417號)規定: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設的公路(以下簡稱政府還貸公路),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公路(以下簡稱經營性公路),經依法批準後,方可收取車輛通行費。2、建設和管理政府還貸公路,應當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依法設立專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3、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取車輛通行費,必須向收費公路使用者開具收費票據。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票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印(監)制。經營性公路的收費票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部門統壹印(監)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部門有償轉讓高速公路收費經營權征收營業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1146號)規定:交通部門有償轉讓高速公路收費權行為,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項目征收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路經營企業車輛通行費收入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7號)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對公路經營企業收取的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入統壹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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