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納稅人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差旅費、會議費和董事費,如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稅前扣除。
差旅費證明應包括: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