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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建築安裝工程稅收

1.《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不含裝修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設備等材料和動力的價格,但不包括施工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格。

也就是說,如果設備是施工方購買的,那麽這個價格可以免征營業稅。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其他建築安裝工程的應稅營業額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清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其實際情況列出。”妳可以向當地稅務機關查詢詳情。

2.《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可以從營業額中扣除,分包給個人的,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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