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增值稅若幹稅政問題的通知》津國稅流(2000)1號文件第五條規定:
凡價外費用與貨物的銷售額分別開在同壹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可以進行抵扣;如果價外費用單獨開具發票,脫離了貨物,則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