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稅前扣除令》13規定,凡需由企業核定的財產損失,應在納稅年度結束後15日內報稅務機關核定壹次。有自然災害、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需要現場取證的企業,應在證據保留期內及時申請審批,或在年度結束後集中申請審批,但必須提交中介機構、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材料。
第三十條被盜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扣除保險理賠和責任賠償後的余額,根據下列證據確定損失:
(壹)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結案的證據;
(二)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和賠償;
(三)涉及保險理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