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 》國稅函〔2005〕364號 文件規定:
壹、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有關規定,企業購買車輛並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將車輛所有權辦到員工名下,其實質就是發放工資薪金,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該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二、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有關規定,上述企業為個人股東購買的車輛,不屬於企業的資產,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折舊。
(說明:將車輛所有權辦到員工名下,其實質就是發放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為了規避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又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抵扣折舊,今後車輛發生的費用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抵扣的風險,建議您應該以公司名義購車,這樣上述問題都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