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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無形資產稅務攤銷年限

企業委托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委托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支付的委托費入賬。如果該無形資產是用於生產經營或管理,所支付費用應資本化為無形資產;如果用於研究與開發且沒有其它用途,則應計人“管理費用”,否則就予以資本化為無形資,如果用於產品的組成部分,由於委托開發形成的軟件,企業壹般可以復制,因此應資本化為無形資產。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對無形資產攤銷是這樣規定的: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按合同規定受益年限(法律未規定)或法律規定使用年限(合同未規定)或合同規定與法律規定(兩者均規定)受益年限中較短者作為其攤銷年限進行攤銷,再或者,合同、法律均未規定,則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我認為以上處理還欠妥當。正如企業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要充分考慮該項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並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無形資產也應該根據其不同的用途選擇不同的攤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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