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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級並行首次套改的實施辦法

法律分析:第壹,適當增加職數,提高惠及面是必須的。特別是對基層壹線以及農村偏遠地區的事業單位人員的傾斜,壹定要加大力度,可以考慮像有些省份對教師那樣,對於教齡滿20年或30年以上的不限職數,允許自然晉升副高以上職稱。現在的職稱職數限制太死,沒有彈性,不利於激活內部競爭機制。

第二,必須改善職稱晉升評價機制,盡最大可能杜絕人為因素的幹擾。比如引進大數據、信息化手段,對職稱的評判條件進行綜合管理,符合條件的錄入,然後通過大數據分析判定晉升資格,確保相對的公正公平。

法律依據:《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

第六條 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七條 職級序列按照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公務員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壹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壹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主任科員、壹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職級序列另行規定。

第八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相應的級別。

領導職務對應的級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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