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涉稅中介機構從事涉稅鑒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682號)規定,國家對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
《註冊稅務師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涉稅鑒證業務涉及到國家稅收利益,政策性強,質量要求高,對於不具備註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未納入註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壹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