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稅申報表》3份。
(2)單位納稅人應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及復印件。
(3)非居民企業應提供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明。
基本流程
基本規範
(1)辦稅服務廳核對納稅人提交的相關資料所載信息是否準確、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經辦人出示的身份證明是否與本人壹致,符合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當場壹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國稅機關或地稅機關壹方受理後,受理方稅務機關應及時向對方稅務機關進行信息傳遞***享,納稅人無需再向另壹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國稅、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進行清稅,並將相關信息傳遞至受理方,由受理方稅務機關出具《清稅證明》交納稅人。對於未領用發票、沒有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即時辦結。
升級規範
(1)提供互聯網絡清稅申報服務。
(2)提供免填單服務。
(3)提供同城通辦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