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中,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員工個人,支付工資薪金的企業是代表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人。
通常情況下,如果企業承擔了員工的個稅,計算出的個稅支出單獨計入費用(如題目中提到的“管理費用”科目),那麽該支出金額不應在稅前扣除,應進行調整(增加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如果企業承擔的員工納稅額包含在相應的成本中(即包含在工資計提的成本核算過程中),沒有單獨計入費用處理,那麽就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目前對上述認識有不同看法,建議咨詢地稅局比較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