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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分局能否出具稅務處理決定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布的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稅務所,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地、市、州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縣、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等。以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深化稅收管理改革方案》設立的各級稽查局和涉外稅務機關。

以上都是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有權處理稅收違法行為。包括有權對違反稅法的納稅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觸犯刑律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管理分局可以出具稅務處理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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