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行政執法類考試科目分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行政執法類)》。
行政執法類職位申論考試主要測查報考者的閱讀理解能力、依法辦事能力、公***服務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其中閱讀理解能力、文字表達能力延續了國考申論考試大綱的傳統,而新增的依法辦事能力、公***服務能力首次出現在國考筆試考試大綱中。
考試目的:
1、閱讀理解能力——準確理解歸納給定資料的主要內容,對所涉及的觀點和事實進行恰當的解釋,並作出合理的推斷。
2、依法辦事能力——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綜合運用恰當有效的方法完成任務、解決問題、實現目標。
3、公***服務能力——能夠全面準確了解公眾需求和願望,靈活運用各種措施和辦法為公眾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4、文字表達能力——熟練使用指定的語種,對事件、觀點進行準確合理的說明、陳述或闡釋。
公***科目包括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其中,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為客觀性試題,申論為主觀性試題,滿分均為100分。公***科目筆試試卷分為3類。
分別適用於中央機關及其省級直屬機構綜合管理類職位、市(地)級及以下直屬機構綜合管理類職位和行政執法類職位。所有報考者均需參加公***科目筆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