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規定,核定征收必須嚴格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核定征收範圍,嚴禁在清算中出現“以核定為主、壹核了之”、“求快圖省”的做法。凡擅自將核定征收作為本地區土地增值稅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須立即糾正。對確需核定征收的,要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從嚴、從高確定核定征收率。為了規範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於5%,各省級稅務機關要結合本地實際,區分不同房地產類型制定核定征收率。”廣州市稅務局: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土地增值稅征管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13〕152號)第二條規定,對於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報告,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規定實行核定征收。其中:(壹)對個人轉讓舊房的,暫按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二)對納稅人以購買或抵債形式取得的房產,並能提供契稅完稅證的,可參考上壹環節契稅完稅證確定的計稅金額核定其扣除項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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