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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外國銀行向我國家金融機構或公司、企業提供貸款所書的合同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廣東省稅務局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89〕粵稅外字第263號)的規定,對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均免征印花稅。對外國銀行向我國家金融機構或公司、企業提供貸款所書的合同均應照章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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