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廣告費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差異

廣告費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差異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新法統壹了廣告費扣除標準,改變了過去各類企業的廣告費扣除比例。

財務上,根據財政部2006年6月5438+10月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廣告費作為期間費用計入“銷售費用”科目(舊制度在“營業費用”科目核算),全部在稅前列支,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方,作為會計利潤的減項。

新準則中取消了“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兩個科目,並規定廣告費用不得預提和待攤。但稅法為了體現收入匹配原則,允許超過比例的廣告費結轉以後年度攤銷,這部分可以結轉以後年度扣除的廣告費,產生財稅差異,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號——所得稅》規定的暫時性差異。

  • 上一篇:廣安火車站有到樂山五通的班次嗎?
  • 下一篇:廣州白雲區哪裏可以註銷個體營業執照?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