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上,根據財政部2006年6月5438+10月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廣告費作為期間費用計入“銷售費用”科目(舊制度在“營業費用”科目核算),全部在稅前列支,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方,作為會計利潤的減項。
新準則中取消了“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兩個科目,並規定廣告費用不得預提和待攤。但稅法為了體現收入匹配原則,允許超過比例的廣告費結轉以後年度攤銷,這部分可以結轉以後年度扣除的廣告費,產生財稅差異,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號——所得稅》規定的暫時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