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
2、促進市場主體提質增效;
3、突出黨建引領作用;
4、開展質量提升工程;
5、優化知識產權服務;
6、助力企業融資;
7、加強標準化培育扶持;
8、加強計量服務企業;
9、幫扶食品產業發展;
10、支持和規範零售藥店連鎖化經營;
11、助力消費提質升級;
12、優化市場主體信用修復機制;
13、實施“信用+智慧監管”;
14、營造公平有序市場環境;
15、推進“包容審慎”監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