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化妝品制造或銷售、藥品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用和業務推廣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二是對已簽訂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分成協議(以下簡稱分成協議)的關聯企業,壹方在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內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可在企業內扣除,也可根據分成協議部分或全部從另壹方扣除。在計算企業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對方可按上述方法將向企業收取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剔除。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 1 10月1至2025年2月1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自2021年6月起廢止。